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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28日
西安市高陵區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基金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防范金融風險,有效推進我區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是指在用高陵區農村產權抵押擔保或反擔保貸款過程中,本區域符合擔保條件的自然人、種植養殖大戶、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將農村產權作為抵押擔保或融資擔保機構的反擔保措施,向銀行申請貸款,當出現貸款本金凈損失時,按一定比例額度補償銀行和擔保公司本金凈損失的一種專項基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基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包括: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等農村產權。本辦法所稱貸款本金凈損失是指:發放貸款的銀行或者擔保公司擔保代償后處置抵押物以及核銷壞賬后所發生的本金凈損失。
第二章 基金設立及補償原則
第四條 由區財政出資500萬元設立風險補償基金,區財政局負責資金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風險補償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區財政投入資金,以及風險補償后追償回收款或產權處置收益等。
第六條 本風險補償基金補償范圍為銀行向貸款對象發放用于農、林、牧、漁業種養殖及加工、流通的生產經營性貸款本金的凈損失。補償對象為向涉農貸款對象提供生產經營貸款的銀行和向涉農貸款對象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
第七條 申請風險補償金的銀行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登記注冊,依法設立,合規經營,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及經授權的銀行分支機構。
(二)按要求報送涉農企業財務信息及業務信息。
第八條 銀行以農村產權作為抵押向本區域符合擔保條件的自然人、種植養殖大戶、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發放貸款,或者融資擔保機構以農村產權作為反擔保措施為自然人、種植養殖大戶、專業合作社及涉農企業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當貸款發生風險出現本金凈損失時,銀行和擔保公司可以按貸款本金凈損失50%以內申請風險補償基金補助。補助資金按照銀行和擔保公司之間的風險承擔比例系數分配,依照《西安市高陵區農村產權抵押擔保基金管理辦法(試行)》中銀行和擔保公司2:8的風險承擔比例系數。
第三章 擔保費率
第九條 擔保費率。按擔保金額每年1%的比例收取,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在本風險補償基金余額低于50%的情況下,由區財政局及時補充風險補償基金至500萬元。
第十一條 區財政局對風險補償基金委托區三陽農村產權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設立專戶核算、封閉運行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和程序管理使用,確保安全運行。
第十二條 區財政局根據風險補償基金的運行情況,會同銀行逐步擴大基金規模,增強銀行抗風險能力,加強風險補償基金管理和監督,區審計局對風險補償基金運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每年向區政府定期報告風險補償基金運行情況。
第十三條 銀行要向區財政局按季報送貸款發放和擔保項目信息,包括:每筆貸款或者擔保業主基本情況、貸款和擔保責任金額、期限、貸款償還情況、代償情況、風險補償比例、風險補償金額、追償情況、轉租情況等內容。
第五章 風險補償基金使用
第十四條 銀行以農村產權作為抵押物向本區域符合擔保條件的自然人、種植養殖大戶、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發放貸款發生風險時,銀行按貸款合同約定依法處置農村產權,其收益不足以償還本金損失時方可申請風險補償基金補助。融資擔保機構以農村產權作為反擔保措施為本區域符合擔保條件的自然人、種植養殖大戶、專業合作社及涉農企業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融資擔保機構按擔保合同履行代償義務,并依法處置農村產權反擔保物后,其收益不足以償還擔保金額方可申請風險補償基金補助。
第十五條 風險補償基金申請的受理部門為區財政局,具體程序為:
(一)各銀行或擔保公司應以每年12月31日為統計時點,統計本區域符合擔保條件的自然人、種植養殖大戶、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農業生產經營貸款不良清單、核銷壞賬所發生的凈損失等數據,于次年1月底前將相關資料報送區財政局審定。
(二)區財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全區風險補償基金申報資料進行集中復核,確定補償金額,出具審核意見。
(三)區財政局根據區領導小組審定意見,在15個工作日內將相應補償資金從“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專戶中撥付給申報銀行或擔保公司。
第十六條 銀行申請使用風險補償基金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貸款投向及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銀行信貸政策相關要求。
(二)貸款調查、審查、審批、發放及貸后管理等環節無違規瀆職、過錯行為。
(三)與本區域符合擔保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種植養殖大戶、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簽訂的《貸款合同》合規合法,貸款依約發放。
第十七條 銀行和擔保公司獲得補償基金后,不得放棄對貸款損失追償權,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繼續追索債權。追索回的資金按第八條中的風險比例系數首先返還銀行和擔保公司的本息凈損失,其次再對該項貸款所使用的補償基金進行償還,最后剩余部分返還借款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期限為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