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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違法建設查處治理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區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職責,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29日
西安市高陵區違法建設查處治理工作考核辦法
為做好全區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圓滿完成五年治理工作任務,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可持續發展,現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一)各街道辦事處;
(二)規劃高陵分局、國土高陵分局、環保高陵分局、區城市管理局、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務局 、區文體廣電旅游局、區農林局、區安監局。
二、考核依據
依據《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違法建設查處治理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市政辦發〔2017〕52號)和《中共高陵區委辦公室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高陵區“四改兩拆”三年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高辦字〔2017〕105號)、《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西安市高陵區進一步加強城鄉違法建設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高政辦發〔2016〕173號),對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違法建設查處治理工作進行考核。
三、考核內容
各街道辦事處:轄區內違法建設行為日常巡查情況、發現報告、勸阻制止及快速處置情況;防止突擊搶建情況;處理信訪、維穩及相關善后工作情況;督促指導村(社區)、物業企業加強對轄區巡查管理情況;存量違法建設清查摸底及處理情況;拆除違法建設情況;領導批轉、各級交辦、媒體曝光事項核查處理情況;違法建設查處治理工作長效機制建立情況。
區級各有關部門:違法建設清查摸底情況;職責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認定處理情況;完成區“兩拆辦”交辦的違法建設案件查處反饋情況;配合區“兩拆”辦開展相關工作情況。
根據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其它需列入考核的內容由區“兩拆辦”研究確定。
四、計分辦法
考核計分采取基礎分百分制,日常考核占40%,年終考核占60%。其中,全面完成各項任務的得滿分,未完成任務的相應扣分。
(一)各街道辦事處(基礎分100分)
1.建立違法建設查處治理工作長效機制(10分)
違法建設查處治理工作機構健全、方案完善、計劃周密計滿 分,缺一項扣2分。
2.存量違法建設清查摸底情況(20分)
清查摸底工作組織嚴密,資料準確詳實,報送及時計滿分,未及時報送的扣5分,漏報、瞞報扣10分。
3.依法處理存量違法建設情況(30分)
(1)年度、月度拆除計劃任務清晰并按計劃逐項落實、拆除方案和維穩風險評估有預案且落實到位計滿分;沒有拆除任務計劃安排、拆除方案和維穩風險評估預案的計0分,缺一項扣1分(5分)
(2)按時完成存量違法建設治理任務(25分)
完成任務大于90%(含90%)小于95%的,扣10分;完成任務大于70%(含70%)小于90%的,扣15分;完成任務大于50%(含50%)小于70%的,扣20分;完成任務小于50%的計0分。
4.拆除新增違法建設情況(30分)
對新增違法建設及時發現、及時拆除,當年拆除率為100% 的計滿分;當年拆除率小于100%的計0分。
5.領導批轉、交辦、媒體曝光事項完成情況(10分)
領導批轉、交辦、媒體曝光事項認真落實并按時回復;未落 實的每1件扣2分,落實后未及時回復的每1件扣1分,扣完為止。
(二)區級部門(基礎分100分)
1.組織嚴密、及時完成違法建設清查摸底工作任務(10分);
2.按時完成職責范圍內存量違法建設的巡查、認定、處理工作(40分);
3.按時完成職責范圍內新增違法建設的巡查、認定、處理工作(40分);
4.按時查處區“兩拆辦”交辦案件并書面反饋(10分)。
五、程序方法
(一)任務確定
區“兩拆辦”每年下達年度違法建設查處治理工作任務,明確完成時限、標準和要求。
(二)日常考核
考核分為檢查督導、月通報、半年考核。具體考核內容和要求如下:
1.檢查督導。區兩拆辦牽頭,通過明察暗訪、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對治違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進行日常督查考核, 實行工作臺賬管理;同時,對領導批轉、媒體曝光、群眾反映強烈的違建治理項目采取專項督辦的辦法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治, 檢查落實情況作為各責任單位日常考核成績;
2.月通報。各街道辦事處和區級有關部門(單位)按時上報相關報表,由區兩拆辦每月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考核通報;
3.半年考核。各街道辦事處和區級有關部門(單位)每年6月、11月底前報送工作總結及相關資料,由區兩拆辦對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考評、排名通報。
(三)年終考核
按照全區考核工作部署和要求,由區“兩拆辦”負責,對照下達的年度目標任務,結合日常考核情況,對各責任單位治違工作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送區考核辦。
六、結果運用
(一)治違工作考核結果計入各責任單位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總分;
(二)年度考核結束后,由區“兩拆辦”向各責任單位書面反饋治違工作考核得分、排名情況和意見建議;對治違工作成效顯著的街道辦事處和區級相關部門(單位),由區“兩拆辦”提請區政府予以通報表彰。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