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高陵區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職責,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2日
西安市高陵區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區裝配式建筑推進落實工作,規范裝配式建筑發展的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陜政辦發〔2017〕15號)和《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市政辦發〔2017〕47號)等有關規定和相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裝配式建筑是指采用預制構件在施工現場裝配而成的建筑,裝配式建筑包括混凝土結構、鋼結構、木結構等結構類型。
第三條 高陵轄區內從事裝配式建筑的科研、設計、開發、生產、施工等相關企業以及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的項目,均適用于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新建建筑具備裝配式建設技術應用條件的,應全部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進行建設,且裝配率不低于20%。新建保障性住房項目、城改拆遷安置房項目和政府性資金投資項目、國有企業全額投資的房建工程應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且裝配率不低于30%。混凝土結構的裝配率按照±0.000以上預制部分混凝土構件的體積W(m3)/±0.000以上部分全部混凝土構件體積X(m3)×100%計算。
第五條 高陵區裝配式建筑工作領導小組是高陵區推進轄區裝配式建筑工作的指導協調機構,由區政府區長擔任組長,分管副區長擔任副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國土高陵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科技工信和商務局、工業園區管委會等部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成員單位要結合各自職能,加大指導、協調和支持力度,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全力推進裝配式建筑工作。
第六條 2019年1月1日起,具備裝配式建設技術應用條件的政府投資新建建設項目應當優先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進行建設,裝配式建筑增加的工程造價計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七條 我區推行裝配式建筑工程設計、施工、構件生產一體化總承包模式,財政投資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優先采用設計、施工、構件生產一體化總承包模式,裝配式構件投入可計入工程建設總投資額。
第八條 國土高陵分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保證裝配式建筑發展合理用地,將發展裝配式建筑相關要求納入供地方案。從2019年起,每年在招拍掛土地中要有不低于25%的用地,明確出讓條件為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進行建設,以后每年度增長不低于5個百分點,并落實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第九條 區發改委利用網絡、廣播和電視等多種宣傳手段,廣泛宣傳裝配式建筑基本知識及其在提高工程質量、提升建筑品質性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社會公眾對裝配式建筑的認知度,營造各方同關注、支持裝配式建設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十條 規劃高陵分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成立高陵區裝配式建筑專家委員會,受委托提供高陵區裝配式建筑技術審查、評估和論證等咨詢服務。專家委員會出具的審查、評估和論證意見作為認定裝配式建筑項目享受優惠政策以及職能部門進行監管的重要依據。裝配式建筑專家委員會由城市規劃、設計、施工和檢測,以及金融投資、產業經濟、建筑材料生產等領域的專家與相關職能部門代表組成。
第十一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同時實行“告知承諾制”,對建設單位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文件要求進行告知,由建設單位對實行裝配式建筑進行承諾。并按照建設單位的承諾,加強對事中事后的監督管理,確保裝配式建筑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負責推進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項目的裝配式建筑發展,適合工廠預制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項目,應當采用裝配式技術建造;負責對裝配式建筑產業化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以及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的開發建設項目,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配套工程。 負責裝配式建筑工程優先參與工程建設領域的各類評優評先。
第十二條 區科技工信和商務局優先推薦擁有成套裝配式建筑技術體系和自主知識產權的優勢企業申報高陵新技術企業。在本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中重點支持裝配式建筑產業化關鍵技術攻關及應用項目,重點支持裝配式建筑產業化科技公共研發檢測平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十三條 區人社局負責配合轄區建筑類企業做好裝配式建筑各層次、各類型人才的需求統計,配合企業做好工程技術、管理人才及裝配式建筑產業工人隊伍的培育工作。搭建校企合作平臺,鼓勵有條件的院校增設相關培訓課程,加快培育發展裝配式建筑專業技能人才隊伍。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配合相關業務部門制定對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給予資金財政支持、稅費政策,補助獎勵標準,對應省市級財政補貼辦法出臺相應財政資金支持辦法。鼓勵金融機構支持轄區裝配式建筑產業發展,重點支持集設計、生產、施工于一體的龍頭企業和產業鏈重點企業。建立多元化的融資體系,引導大型企業探索以參股、資金投入等形式參與經營、實施擴張。建立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吸引社會資本投資。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高陵分局負責省生態環境廳激勵政策規定落實,重污染天氣II級、I級應急響應措施發布時,裝配式建筑施工安裝環節可不停工,但不得從事土石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運輸、噴涂粉刷等室外作業。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明確裝配式建筑結構體系、裝配率、預制構件品種和規格、主要結構構件的連接方式等,繪制節點詳圖;對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控制進行專項設計,形成設計專篇;應會同施工單位對結構施工、主要結構構件連接等提出施工質量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嚴格按照裝配式建筑施工圖審查技術標準和《實施方案》要求,對裝配式建筑部分進行審查,尤其是要審查裝配率指標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按規定送審施工圖,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涉及預制裝配率變化的,需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增加對裝配式建筑比例和裝配式建筑標準設計的審查。裝配式建筑要求一旦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結合裝配式建筑的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監理規劃和專項監理細則,加強對預制構件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做好裝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工作。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根據裝配式建筑的特點,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按照經審查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經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并做好預制構件安裝工人和有關質量安全培訓工作。施工單位結合施工工藝和施工組織設計進行的深化設計,需經主體結構設計單位確認后方可用于施工。
第二十一條 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根據國家、省的技術標準、圖集和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生產,并提供構件質量證明文件。預制構件應具有生產企業名稱、制作日期、品種、規格、編號等信息的出廠標識,出廠標識應設置在便于現場識別的部位,所有構件產品必須具有可追溯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裝配式建筑項目設計、施工圖審查、工程監理、施工、驗收備案等各環節、階段,嚴格執行裝配式建筑相關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筑節能管理部門將裝配式建筑的執行情況,納入到建筑節能認定范圍,否則不予參加建筑節能評價。
第二十四條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加強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對應建而未建的裝配式建筑項目,不予通過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裝配式建筑施工圖設計進行施工的,將被列為失信企業,在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