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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高陵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委、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5日
西安市高陵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資金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快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增加集體收入,鞏固集體組織,現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在區級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股份經濟合作社(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聯合社(經濟聯合社)和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總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資金是指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各類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包括各級財政扶持集體經濟的專項資金以及因征地拆遷安排的發展資金等。
第四條 本區域內因征地拆遷安排的發展資金,按照工業廠房項目工程6000元/畝、商業及高層住宅項目工程11000元/畝、市政道路(含人行道、路燈、綠化等)、學校、醫院等公益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6000元/畝費用標準予以支持。
第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發展資金的使用和收益;街道、村監委負責資金的監督;區級項目主管部門對發展資金進行跟蹤問效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發展資金主要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等方面支出。
1.對于用途有明確規定或方向的發展資金,要嚴格按照文件或實施方案實施;
2.對因征地拆遷安排的發展資金,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或股東代表大會進行決議,允許不超過70%的部分用于直接分紅等,剩余部分鼓勵由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主經營、入股合作等方式發展集體經濟,所得利潤按股分紅給股東;
3.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以資源利用、提供服務、物業管理等內容開展自主經營;鼓勵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村與村的合作、村企聯建共建等多種形式發展特色農業、休閑農業、鄉村旅游和小微企業,增加集體經濟收入。
第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須將發展資金按人折股量化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八條 除因征地拆遷安排的資金之外,發展資金不得用于償還債務或用于其他與發展集體經濟無關的事項。
第九條 專項發展資金要嚴格執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按照預決算、招投標、監督管理、竣工驗收等相關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條 為節省發展資金、降低成本,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組織基礎設施建設的,必須嚴格按照工程項目流程管理。
第十一條 發展資金申請審批程序: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文件精神向街辦提出發展資金申請,街辦審核同意后向區級項目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區級相關部門按照程序進行審批下達至街辦。因征地拆遷安排的發展資金申請審批程序:由所在街辦向區政府提出發展資金申請,經區政府審批后,由區財政局根據審批意見,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發展資金撥付程序:街辦收到資金后,及時將資金撥付到村集體“三資”賬戶,經村委會審核同意后撥入集體經濟組織賬戶。
第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實行專戶專管、專賬核算。
第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使用發展資金的過程中,要自覺接受區級項目主管、財政、審計、監委等部門的監督、管理以及審計。對于將專項發展資金挪作他用,一經發現,由主管部門收回資金。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