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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土地流轉風險防范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西安市高陵區土地流轉風險防范管理辦法(試行)
為完善《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安市高陵區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高政辦發〔2017〕106號),防范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風險,根據相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完善登記制度。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5年以上的,流入方必須依照相關規定,向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申請登記辦理《土地經營權流轉證》。
第二條 辦理《土地經營權流轉證》需通過購買土地流轉履約保證保險或繳納風險保障金兩種形式完善風險防范機制。
第三條 提供土地流轉履約保證保險產品的機構,應當在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備案。
第四條 繳納風險保障金,用于防范拖欠流轉費,數額相當于四個月的租金;發生拖欠時,流出方或村集體經流入方同意,或經區農村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裁決、人民法院判決后,向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申請提取。
第五條 以下七種情況,流入方可以不繳納風險保障金:
1.購買土地流轉履約保證保險的;
2.不改變土地面貌、種植不超過一年期限作物的;
3.以互換、轉讓、入股形式流轉的;
4.村組集體“反包倒租”后自主經營的;
5.已經支付合同剩余年限流轉費的;
6.原承包農戶書面同意無須繳納或已有其他約定的;
7.村組集體絕對或相對控股的。
第六條 流入方在經營活動結束時,應當依規依約復墾或平整土地;也可以與流出方協商,將剩余地面附著物與將土地恢復原貌的費用折算沖抵。
第七條 流入方按照本辦法進行風險保障時,可以向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申請與本辦法出臺前已經繳納的“風險保證金”進行折算沖抵、多退少補。
第八條 流轉合同到期或中止時,經流出方書面同意的,可以向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申請退還風險保障金。
第九條 我區現行的“風險保證金”,更改為風險保障金,仍納入專戶管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西安市高陵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