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高陵區糧食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6日
西安市高陵區糧食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糧食應急響應機制,提高預警和應對能力,規范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應對和消除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的糧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場供求異常波動,保障全區糧食市場基本穩定,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西安市儲備糧管理辦法》《西安市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西安市糧食應急預案》《西安市高陵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西安市高陵區糧食應急風險分析及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高陵區行政區域內糧食應急狀態的應對工作。
毗鄰行政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對高陵區糧食市場供求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和健康需要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加強對糧食市場動態的跟蹤監測和預警,提前做好應對準備。
1.4.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糧食安全區長責任制的要求分級組織應對。
1.4.3 反應及時、處置果斷。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立即做出反應,及時報告有關情況,迅速果斷采取糧食應急響應措施,確保應急處置取得實效。
1.4.4 資源共享、協同行動。在明確分工責任的基礎上建立糧食應急資源共享和協調聯動機制。
1.4.5 依法處置、科學應對。依照法律法規做好糧食應急處置工作。充分運用科學手段和信息化技術,加強監測預警和分析研判的科學性,及時消除糧食應急狀態,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1.5 分級標準
根據《西安市糧食應急預案》的規定,結合高陵區實際,糧食應急狀態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
當高陵區發生一般(Ⅳ級)應急狀態,即出現主要糧食品種價格在一周內持續上漲20%以上、糧食銷量持續增長、群眾持續排隊購買等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情況,或者區政府認為需要按照一般(Ⅳ級)應急狀態應對的狀況,由區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如事件影響程度持續擴大,區政府可采取擴大響應措施,報請市政府進行協助處置。
1.6 預案體系
本預案為《西安市高陵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區級專項應急預案,統領全區糧食應急處置工作。下級預案(方案)包括:各成員單位及區級糧食應急加工(供應)企業制定的實施方案。本預案與下級預案(方案)共同組成西安市高陵區糧食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工作指揮部
在區政府的領導下,成立高陵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工作指揮部”),負責全區糧食應急狀態應對工作??傊笓]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區發改委主任和區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
區政府辦、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委、區應急管理局、區教育局、區科技工信和商務局、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審計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高陵分局、農發行高陵支行、區供電分公司、涇渭供電分公司和各街道辦事處等為成員單位。(成員單位構成可視具體情況作適當調整)
主要職責:領導和指揮全區糧食應急狀態應對工作;根據全區糧食市場供求形勢,判斷糧食應急狀態級別,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報請區政府依法采取相關措施,以及授權動用區級儲備糧;及時向區政府報告糧食市場供求變化和糧食應急狀態研判情況,完成區政府下達的其他糧食應急任務。
2.2 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
應急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區發改委,主任由區發改委主任擔任,副主任由區發改委分管副主任擔任,成員由區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絡員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日常糧食應急工作,做好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絡;監控糧食市場,根據糧食市場監測預警信息和報告的信息,組織評估糧食應急狀態級別,向應急工作指揮部提出干預措施等應急行動建議;按照應急工作指揮部指示,召集成員單位組織落實具體的應急措施,督促檢查應急措施的實施;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做好糧食市場供求輿情引導。
2.3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區政府辦:負責傳達區政府領導關于糧食應急狀態應對工作的要求,協助區政府分管領導做好全區糧食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
區委宣傳部:負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根據授權協調指導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報道。
區發改委:負責研究涉及糧食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將糧食應急體系建設納入全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協調糧食應急狀態下的電力保障事宜;負責組織應急糧食的采購、加工、調運和供應;負責糧食市場應急供應工作;完善應急糧食加工和供應網絡建設;根據糧食市場變化情況,會同區財政局提出動用區級儲備糧的調控意見,經區政府批準后,會同區財政局、農發行高陵支行下達動用計劃;負責糧食價格監測分析預警,會商評估糧食應急狀態;必要時提出制定糧食銷售最高限價或采取其他價格干預措施的建議,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區糧食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協調解決糧食應急處置和信息上報相關工作,指導協調成員單位編制部門預案。
區民政局:負責及時統計災情,確定救助對象,組織應急救助款和救助物資的發放工作。
區教育局:負責收集、匯總全區各類學校糧食供需情況,協助做好學校糧食應急供應,保障學校餐飲服務秩序。
區科技工信和商務局:負責協調全區各大超市、便民連鎖店積極做好方便面、餅干、面包、礦泉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區財政局:負責安排、審核、清算、實施區糧食應急工作所需經費,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協助做好糧食應急供應網點門牌、標識、宣傳物的審批及管理,維護好應急供應臨時道路停車裝卸秩序。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做好交通運輸調度,在糧食加工企業運力不能滿足應急需求時,保證糧食調運的需要。
區審計局:負責審計監督糧食應急資金的使用和費用清算。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市場流通秩序。負責全區糧油質量安全工作,監督檢查糧食加工、銷售中的質量安全,查處安全違法行為,對糧食應急過程中發生的較大質量安全事故依法組織查處;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公安高陵分局:負責維護社會秩序,防止因糧食供應緊張引發群體性治安事件和社會騷亂,打擊違法犯罪分子,加強重點應急加工(供應)企業的安全保衛。
農發行高陵支行:負責落實應急糧食所需貸款資金。
區供電分公司、涇渭供電分公司:負責做好糧食加工企業電力保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和區級其他部門:在應急工作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做好相關的應急處置或配合工作。
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本預案明確的職責,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主動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維護市場和社會穩定工作。
2.4 應急工作組
根據糧食應急工作需要,如發生糧食應急事件,應急工作指揮部視情況可設立以下應急工作組。
(1)監測預警組
由區發改委牽頭組成。主要負責監測分析糧食市場供求、價格等信息,掌握糧食市場動態,評估糧食應急狀態級別,提出是否預警的建議。
(2)應急供應組
由區發改委牽頭,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應急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局、公安高陵分局、區教育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供電分公司、涇渭供電分公司、事件發生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組成。主要負責提出區級儲備糧的動用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原糧加工、成品糧運輸和供應,保障應急糧食的質量安全,保障居民、學校等群體口糧供應。
(3)市場秩序組
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公安高陵分局、區發改委、區科技工信和商務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等相關單位組成。主要負責維護和保障糧食應急響應期間社會治安、糧食流通秩序和應急供應網點周邊秩序,監督檢查糧食銷售、價格、庫存、質量安全等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各類違法案件,打擊犯罪分子,及時處置群體性事件和社會騷亂。
(4)綜合保障組
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政府辦、區發改委、區財政局等相關單位組成。主要負責保障糧食應急處置所需資金和費用,做好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及各應急工作組的組織協調工作,落實好應急信息傳遞和會議、文件等綜合工作。
(5)信息通報組
由區委宣傳部牽頭,區應急管理局、區發改委、公安高陵分局等相關單位組成。主要負責組織指導糧食應急工作內部信息傳遞和對外輿情處置,根據授權開展相關宣傳,正確引導輿情。
(6)善后處置組
由區發改委牽頭,區財政局、區審計局、農發行高陵支行等有關單位組成。主要負責審核和清算糧食應急工作發生的費用,提出應急糧食區級儲備糧事后補庫和動用、征用補償的意見。
在實際應急處置中,應急指揮部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增減設置相關工作組,以滿足妥善處置需要。
3 預測和預警
3.1 市場監測
建立健全高陵區糧食市場預警預報系統,定期對市場糧食供求狀況、價格動態進行監測、收集、整理、分析,預測市場趨勢,為應急工作提供決策依據。區發改委負責對糧食市場供求及價格變化進行監測。在區內主要市場建立價格監測點,定期對米、面、油進行價格監測,分析預測市場形勢,并及時通報有關信息,綜合情況提出決策及預警意見。
區發改、商務等部門要加強對區內糧食生產、需求、庫存、價格及糧食市場動態的實時監測分析,并按照市級有關部門監測方案要求及時報送市場監測情況。區應急管理部門加強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的跟蹤監測,出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
3.2 信息報告
建立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應急報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糧食市場價格連續漲幅超30%時,區政府立即組織區發改、商務等部門調查核實,并及時向市糧食部門報告。
(1)發生自然災害,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
(2)發生重大傳染性疫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引起公眾恐慌,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
(3)其他突發事件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
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發生后,區有關部門及糧食市場價格監測點應立即向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和區政府報告。緊急信息應邊處置、邊核實、邊報告,最新處置進展情況應及時續報,處置結束后應盡快提供書面終報。
信息報告應當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報告內容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范圍、危害程度、發展趨勢、已采取的措施和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等。
3.3 預警
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是全區因突發事件等引發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接警、預警機構。對監測、收集、接收到的各類信息,要及時組織分析、匯總,在第一時間上報應急工作指揮部。
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全區糧食應急工作會商分析制度。根據會商分析結果,提出糧食應急預警及建議,經應急工作指揮部審定后,及時通知各成員單位,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和行動,預防事件發生,控制事態發展。
當研判可能發生一般(Ⅳ級)糧食應急狀態時,應急工作指揮部及時向成員單位發出預警信息。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做好應急準備工作。根據事態進展程度,視情況采取進一步研判預估事態變化、檢查糧食儲備庫存和運力、通知應急加工(供應)企業做好準備、實施輿論引導、檢查響應措施準備、果斷進行輿情防控等預警行動,努力將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減小到最低程度。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和采取的預警措施效果,當判斷不可能發生一般(Ⅳ級)及以上糧食應急狀態或者糧食供求重大影響時,應急工作指揮部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預警行動。
4 應急響應
根據高陵區糧食應急處置實際,將高陵區糧食應急響應分為基本響應和擴大響應。
4.1 基本響應
當出現一般(Ⅳ級)糧食應急狀態時,由應急工作指揮部負責糧食應急狀態的處置,根據實際設立應急工作組,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1.1 基本響應程序
4.1.1.1全區出現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時,應急工作指揮部應立即進行分析,研究采取應對措施穩定市場,確認全區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應立即做出應急反應,對應急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4.1.1.2全區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由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區政府批準后,啟動本應急預案,并向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
4.1.2 響應措施
糧食應急響應工作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由應急工作指揮部組織實施,并視情況可采取以下措施:
4.1.2.1 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迅速將糧食應急狀態的時間、地點、原因、范圍、造成的損失、發展的趨勢等基本情況上報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1.2.2 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啟動24小時值班制度。組織發改、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密切關注市場動態變化,分析市場形勢,評估糧食應急狀態。
4.1.2.3 實行糧食市場供應情況日報。組織區級糧食價格監測點實施應急監測機制,每日報告監測情況。每日12時前,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匯總全區當日糧食市場供應情況和應急響應情況,將發改、商務等部門會商分析情況及對策建議等向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告。
4.1.2.4 應急工作指揮部總指揮迅速主持召開糧食應急工作會商會議,視情況研究決定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報請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區政府發布通告,要求所有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應急預案啟動期間承擔糧食應急供應義務,嚴格執行最高庫存量規定,供應庫存的商品糧。
——當區級儲備糧供應不足時,報請市政府請求動用市級糧食儲備。
——區發改委立即組織指定的糧食應急加工企業滿機能生產,并按照要求及時運往指定的供應點,運力不足時,由區交通運輸局組織安排運輸車輛運送糧食,公安高陵分局保障運輸暢通和供應點治安秩序,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維護好供應點運輸車輛臨時停車和裝卸秩序,區供電分公司、涇渭供電分公司保障糧食加工所需電力。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協助有關街道辦事處維護好糧食應急供應點秩序。
——區科技工信和商務局督促各大商場、集貿市場和連鎖超市做好糧食供應。
——區教育局及時匯總反饋學校糧食需求情況,協助做好學校糧食供應。
——區民政局確定需生活救助的受災人員和受災口糧需求。
——各成員單位以最簡便、快捷的形式,每日向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本部門收集的信息、采取的措施等情況。
4.2 擴大響應
當出現較大(Ⅲ級)及以上糧食應急狀態時,應急工作指揮部在區政府和上級糧食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按照有關要求做好各項糧食應對工作,各成員單位積極落實各項響應措施。
4.3 應急聯動
鑒于糧食應急事件社會影響大,涉及面廣,情況變化快,應急工作指揮部需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情況,溝通信息。通過召開緊急聯席會議、專題會議、信息快報等形式,與社會有關方面緊密聯系,建立有效的應急聯動機制。
4.4 應急結束
一般糧食應急狀態消除,恢復正常糧食流通秩序后,由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報請區政府,由區政府決定響應終止。
5 后期處置
5.1 調查與總結
糧食應急結束后,區應急工作指揮部要組織成員單位,對應急處置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必要時開展專題調查,總結經驗,汲取教訓,進一步修訂完善糧食應急預案。對組織實施中存在的問題,要進行研究并提出改進措施,完善糧食應急機制。
5.2 補充與補償
區財政局會同區發改、審計等部門對區糧食應急預案實施后的糧食等物資使用情況及各項財務支出進行審核、審計,對審核認定的項目進行及時清算。根據應急狀態下對糧食的需要和運用等情況,及時采取促進糧食生產、增加糧食收購或適當調進等措施,充實區級儲備糧食庫存和商品糧食庫存,恢復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對征用的物資損失,給予必要的補償。
6 保障措施
6.1 糧食庫存保障
包括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銷售企業的糧食經營庫存、區級原糧、成品糧儲備以及后續組織加工生產及緊急調運的糧食物資。
6.1.1 糧食經營庫存
依據省政府關于發布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的有關規定,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服從政府對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承擔保證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糧價的義務。區發改委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加強對糧食收購、加工、儲存、銷售企業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監管,穩定社會糧食資源,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區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全區所有糧食經營者必須按照預案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區政府的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糧食應急工作的需要。
6.1.2 區級儲備糧和應急成品糧
依據《高陵區儲備糧管理暫行規定》,切實加強對區級儲備糧的管理,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確保調的動、用得上,保證應急需要。
6.1.3 建立糧食應急加工網絡
根據糧食應急工作需要,采取企業自愿、政府認定、簽訂合同的方式,由區發改委選擇符合條件的糧食加工企業,作為區糧食應急加工定點企業,承擔應急糧食的加工和配送任務。根據應急指揮部決定,區發改委向定點企業下達應急糧食定向加工任務指令,政府以合理價格收購,投放市場。
6.1.4 建立糧食應急供應網絡
根據城鎮居民和城鄉救濟的需要,由區發改委在全區確定信譽較好的糧食零售網點、大型連鎖超市、商場及其他糧食零售網點,作為區糧食應急供應網點。
6.1.5 區發改委應與指定的應急加工企業和供應網點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并隨時掌握這些企業的動態。本預案啟動后,指定的應急加工企業和供應網點必須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糧食的加工和供應。
6.1.6 糧食應急定點企業應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據企業所承擔的應急任務,制訂企業糧食應急預案,健全組織機構,抓好應急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在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按照區政府的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區發改委每年對糧食應急定點企業和供應網點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網點進行調整,糧食應急定點企業和供應網點名單向社會公布。
6.2 運輸能力保障
承擔區級糧食儲備任務的儲存企業、指定的糧食應急加工和供應企業,必須保證其所承擔糧食的運輸需要,當運輸能力不足時,企業要與社會運輸機構簽訂合同,落實運輸工具,以確保運輸工作的需要。
區交通運輸局要協調社會運輸力量,保持必要的糧食應急運輸能力。
6.3 應急設施建設和維護
區財政局要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對承擔應急任務的定點企業在應急設施建設和維護方面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加大對全區糧食加工、供應和運輸等企業應急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確保應急工作的經費保障。
6.4 通信保障
各成員單位應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應急聯絡員名單,提供準確的通訊聯絡方式,保證應急時通訊暢通。成員單位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成員單位加強對本預案的學習和培訓,抓好應急隊伍建設。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和本預案的宣傳,提高糧食應急意識和能力,增強對糧食應急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由區政府適時組織本預案演練,原則上每三年組織開展一次演練。區發改委根據全區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具體組織實施和督促指導糧食應急演練。糧食應急加工(供應)企業應經常性地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演練。
7.2 預案修訂
本預案由區發改委會同區級有關部門,經區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和《西安市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更新。
7.3 預案備案
本預案經區政府批準發布后,報市發改委和區應急管理局備案,各成員單位和區級糧食應急加工(供應)企業要根據本預案制訂本單位的糧食應急預案或者糧食應急工作實施方案,報區發改委備案。
7.4 獎勵與責任追究
在糧食應急處置中,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單位和人員給予批評和處罰;造成重大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8 附則
8.1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區發改委負責解釋。
8.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