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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高陵區“共享村落”(宅基地股份合作社)試點指導意見》,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8日
西安市高陵區“共享村落”
(宅基地股份合作社)試點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促進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訂本意見。
第二條 宅基地股份合作社一般是指農戶以宅基地使用權、農房所有權及農戶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資產資金資源入股,組成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合作經濟組織。
第三條 成立宅基地股份合作社必須尊重群眾意愿。
第四條 農戶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資產資源入股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估值,也可以通過協商自主估值。
第五條 宅基地股份合作社內部不宜直接引入社會資本。
第六條 允許宅基地股份合作社按照規劃及土地用途,依申請對自有土地進行統一建設。
第七條 宅基地股份合作社可以通過重新劃分宅基地、建設居住小區等形式,保障入股農戶的居住。節余的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建設房屋后通過自營、出租、入股、設置居住權等形式進行盤活,并探索通過有償分配房屋、設立居住權等形式保障新增農戶的居住需求。
第八條 宅基地股份合作社可以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可以委托第三方經營,也可以與社會資本合作經營。
第九條 相關部門職責
(一)區農業農村和林業局負責宅基地管理的業務指導。
(二)區農經中心負責宅基地股份合作社的業務指導。
(三)資源規劃高陵分局負責村鎮規劃和建設用地等方面的業務指導。
(四)區住建局負責房屋建設的業務指導。
(五)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六)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村鎮(街道)規劃編制、宅基地合作社審計等。
(七)人民銀行高陵支行負責指導開發相關金融產品。
第十條 本意見由區農經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意見自2021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