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高陵區“共享村落”(閑置宅基地合作建房)試點指導意見》,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8日
西安市高陵區“共享村落”
(閑置宅基地合作建房)試點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促進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訂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的閑置宅基地合作建房,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自愿合作,書面約定收益分配機制,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閑置宅基地新建、改建、修繕農房,發展集體經濟。
第三條 農戶享有宅基地資格權、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并將一定面積的農房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年限內通過自營、出租、入股、設立居住權等方式盤活利用。
第四條 通過設立居住權的方式盤活利用的,年限設定一般不超過70年。
第五條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住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居住權期限;
(三)是否允許出租、另外設置居住人;
(四)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可以委托第三方經營,也可以與社會資本合作經營。
第七條 允許宅基地互換、分割、合并后建房。
第八條 相關部門職責
(一)區農業農村和林業局負責宅基地管理的業務指導。
(二)區農經中心負責合作建房的業務指導。
(三)資源規劃高陵分局負責村鎮規劃指導。
(四)區住建局負責房屋新建、改建、修繕的指導。
(五)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六)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村鎮(街道)規劃編制、建房的審批等。
(七)人民銀行高陵支行負責指導開發相關的金融產品。
第九條 本意見由區農經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意見自2021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