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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縣耕地保護補償基金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高陵縣人民政府
2014年9月4日
高陵縣耕地保護補償基金實施辦法
為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實行耕地數量和質量保護并重的新要求,廣泛調動各級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斷提高農業現代化水平,建立健全耕地保護長效機制,現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中發〔2014〕1號)中“支持地方政府開展耕地補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強化管控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8號)中“完善耕地保護激勵獎勵機制”的要求,創新開展耕地保護補償,縣政府設立耕地保護補償基金。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耕地保護范圍是指依據《高陵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5-2020年)及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所確定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耕地保護補償基金主要用于對承擔基層耕地保護責任的鎮街(管委會)及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年度耕地保護考核結果給予責任人獎勵以及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耕地保護工作。
第四條 縣考核辦牽頭,縣國土資源局、縣農林局等部門配合,負責完善耕地保護考核辦法,積極將耕地保護工作納入到基層領導干部考核。縣政府于每年初與鎮街(管委會)簽訂年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
第五條 鎮街(管委會)承擔基層耕地保護的責任,嚴格履行職責,切實加大對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基本農田行為的打擊力度。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履行村級耕地保護責任。
第六條 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等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實施耕地保護補償基金制度。
第二章 耕地保護補償基金的來源
第七條 耕地保護補償基金首次啟動由縣財政轉移支付資金1000萬元,將耕地保護補償基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管理,每年從土地出讓純收益中轉移支付基金50萬元。
第八條 借助新聞媒體力量,加強對耕地保護補償基金設立的宣傳,鼓勵社會各界對保護耕地資源的捐助。
第九條 耕地保護補償基金實行專款專用,由縣財政局負責對基金的日常管理。每年度按照縣政府耕地保護考核結果撥付年度激勵獎勵資金。
第三章 耕地保護激勵獎勵對象及標準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保護激勵獎勵的對象是依據年度目標考核結果,對年度履行耕地保護較好的鎮街(管委會)負責人,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給予通報表揚及獎勵;向耕地保護較好的區域安排項目專項資金;對積極提供、舉報重大土地違法用地線索的村民群眾給予獎勵;對打擊違法違規用地表現突出的基層工作人員給予通報表揚及獎勵。
第十一條 耕地保護激勵獎勵具體標準依據年度耕地保護考核結果,由縣國土資源局擬定方案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實施。
第四章 耕地保護補償基金使用范圍
第十二條 根據年度耕地保護考核結果,對耕地保護的責任人、個人激勵獎勵主要為通報表揚及獎金。
第十三條 獲得耕地保護項目專項資金的區域,主要用于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及村容村貌建設,以提高耕地保護數量和質量。
第五章 耕地保護激勵獎勵考核認定依據
第十四條 耕地保護激勵獎勵考核認定標準主要依據簽訂的年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參照國土資源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圖斑、年度監測衛片圖斑、日常動態巡查結果、群眾違法違規用地舉報及信訪等,綜合評估鎮街(管委會)及村組區域職責履行情況。
第十五條 鎮街(管委會)及村組凡發生被列入國土資源部、國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省國土資源廳掛牌督辦的重大土地違法案件的取消年終評選資格。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嚴格落實一票否決制度,對未完成耕地保護目標責任的鎮街(管委會)取消其年終評優資格。嚴格落實離任審計制度,將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鎮街(管委會)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納入審計范圍。
第十七條 縣政府每季度召開土地違法形勢分析會,對違法形勢嚴重的鎮街(管委會)及村組負責人開展警示約談,對全年土地違法比例達到或超過15%的進行問責,對雖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其它嚴重后果的也要進行問責。
第十八條 認真落實違法行為報告制度,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非法批準征占基本農田10畝以上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以及其它造成耕地大量毀壞行為的,鎮街(管委會)必須在核定上述違法行為后3個工作日內向縣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報告。
第十九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破壞、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或非法轉讓、倒賣、獲利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8條、第342條、第410條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