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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高陵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愿有償退出指導意見(試行)》已經區委、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西安市高陵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愿有償退出
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農民自愿有償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促進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21年第1號)和《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改革方案》(發改規劃〔2019〕1947號)等法律法規,結合西安市高陵區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西安市高陵區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農村承包經營戶自愿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適用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 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負責全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的政策制定和工作的指導。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工作的具體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當事人
第四條 承包戶中凡有穩定收入來源的,在自愿的基礎上,可申請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有償退出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的受讓方是發包方。發包方可以委托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相關事宜。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的價格、年限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愿有償退出的年限,可以是永久,也可以是確定期限。
第七條 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回發包方后,發包方應向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申請變更登記原承包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相關確權信息。
第八條 發包方應該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愿有償退出后的管理機制。自愿有償退出給發包方的土地,不作為機動地進行管理。所得收益,必須優先用于支付原承包方自愿有償退出承包地的經濟補償。
第三章 原則和程序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愿有償退出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等價有償、合法、自愿、平等的原則。
第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土地價格可以參照當地土地流轉租金水平或農作物產出水平,以及耕地征地補償標準,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支付方式一般為逐年支付。
第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行為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農戶自愿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退出全部承包地,也可以只退出部分承包地。
第十三條 農戶自愿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應當征得戶內成員一致同意,并就未來分戶時的利益分配問題,在家庭內部協商一致。
第十四條 農戶在自愿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應當與發包方核準戶內成員姓名、人數及地畝。如果遇到國家政策允許調整土地時,發包方可以采取“動賬不動地”“多退少補”等方式,確保農戶及發包方雙方利益。農戶自愿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出現分戶的,由戶內成員協商解決土地及利益分配問題后,按照國家政策進行確權登記。
第十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按照“申請—審查—變更登記”的程序進行。
(一)申請。農戶提出書面申請。
(二)審查。發包方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三)變更登記。農戶與發包方簽訂合同后,向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申請辦理確權信息的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當事人雙方應當向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申請表;
(二)變更確權信息所需的四至等資料;
(三)農戶身份證明材料;
(四)雙方核準確認的農戶全體戶內成員的姓名、人數、身份證明材料;
(五)戶內成員就自愿退出及戶內利益分配等問題達成協商一致的書面材料;
(六)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指導意見由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指導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試行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