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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區政務公開工作的監督,及時糾正和處理政務公開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違反政務公開工作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關于政務公開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級各行政機關及其下屬事業單位。
第四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客觀公正、權責統一、民主公開、促進工作、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認定和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務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情節較輕的,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等工作制度;
(二)未確定負責政務公開日常工作的機構及人員,或者未明確分管領導的;
(三)不按照規定的方式、程序、時間和內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四)接到不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舉報,不積極辦理的;
(五)違反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制度的;
(六)未按時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
(七)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務信息的;
(八)對反饋的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意見和建議,應當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第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務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對行政機關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條例》《規定》確定的公開方式公開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及時,不準確的;
(四)依法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沒有公開的;
(五)違法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復期限內不予答復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越權發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不答復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的;
(九)違反《條例》《規定》收取政府信息公開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教育、衛生、環保、稅務、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政務公開責任的追究,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