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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區政務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規范舉報調查行為,結合本區政務公開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務公開必須堅持依法公開、客觀公正、內外有別、注重實效、方便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區電子網絡中心為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具體負責投訴舉報的受理、登記、調查、督辦、答復及歸檔工作。
第四條 投訴舉報人認為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區政務公開工作投訴舉報受理部門舉報: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政務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政府政務公開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不及時受理處理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時受理處理有關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投訴舉報的;
(五)違反規定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政務信息的;
(六)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第五條 投訴舉報形式:投訴舉報可采用來訪、來信、電話、傳真、電子信箱或口頭等形式進行舉報投訴。
第六條 區電子網絡中心對舉報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復:
(一)投訴舉報內容不屬于我區職責管轄范圍的;
(二)沒有明確被投訴舉報人或者投訴舉報人無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項已經向有關機關舉報、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有關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務公開工作監督機關對同一舉報事項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的;
(五)不屬于政務公開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受理范圍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投訴舉報政務公開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提供以下內容:
(一)投訴舉報人的名稱、家庭地址和信息等;
(二)被投訴舉報人違反政府政務公開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定的事實及其有關證據;
(三)投訴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提供聯系方式。
第八條 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及時、準確的作出直接辦理、轉交辦理和督促辦理的處理意見。
第九條 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應在形成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以書面或其他形式反饋給投訴舉報人。
第十條 投訴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有關保密紀律,對投訴舉報人有關信息予以保密,對泄密者給予行政處分,對因泄密造成重大影響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利用政務公開欄、宣傳媒體、會議通報等有效形式公開政務內容,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 設立舉報電話,強化監督,嚴明紀律,建立政務公開保障機制。
第十三條 建立政務公開投訴舉報檔案,每次投訴舉報內容均需存檔。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