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共西安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區分局機構編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市編辦發〔2019〕168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設立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臨潼、閻良、長安、高陵、鄠邑分局,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派出機構。
第三條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林業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負責轄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轄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工作。承擔轄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上報、發布。
(三)負責轄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承擔建立健全轄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承擔轄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設立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的臨潼、閻良、長安、高陵、鄠邑分局)
(四)負責轄區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承擔轄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承擔轄區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工作,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承擔轄區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并監督實施。
(五)負責轄區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承擔轄區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和利用評價考核,落實節約集約利用,
(六)負責建立健全轄區國土空間規劃體系。配合轄區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并負責組織實施;負責轄區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轄區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轄區的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的空間規劃相關工作。
(七)負責轄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工作。承擔轄區土地用途管制并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承擔轄區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建設用地預審、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八)負責轄區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配合轄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的編制并負責組織實施;承擔轄區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轄區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的實施。
(九)負責轄區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工作。承擔轄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工作,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轄區市政交通和城市管線、軌道交通規劃方案的審查工作;負責建設項目交通規劃影響的評價審查;負責轄區綜合交通等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轄區交通市政規劃管理并監督實施;負責轄區內市政交通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驗收等工作。
(十一)參與轄區村鎮規劃的管理及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參與擬訂轄區街辦及村鎮規劃管理工作計劃,并督促鄉鎮政府及街辦負責具體實施;參與、指導、督促轄區村鎮規劃組織編制并對規劃方案實施效果進行監督、評估;負責轄區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集中居住區工程建設項目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及違法建設認定工作。
(十二)負責轄區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管理工作。承擔轄區 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及轄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治方案的實施;承擔轄區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息的普查、詳查、排查;承擔轄區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開展轄區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轄區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轄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轄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轄區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轄區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門,負責轄區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轄區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四)負責轄區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基礎測繪;負責轄區丙、丁級測繪資質單位的資質巡查、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等批后監管工作;負責轄區地圖市場的監管工作;負責轄區測量標志保護;依法查處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和地圖市場違法行為。
(十五)負責對轄區落實中省市關于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負責轄區建設項目的土地供應后巡查和閑置土地的調查處置;配合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方面重大違法案件;做好轄區土地、規劃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承擔轄區“十三五”移民(脫貧)搬遷工作。
(十七)負責轄區城市設計、建筑設計、城市更新和城市雕塑。名城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八)指導轄區林業管理工作。(涉林分局承擔)
(十九)負責轄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的監督管理。做好轄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有關工作。(涉林分局承擔)
(二十)做好我局行政審批事權下放有關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