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一、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
(一)耿鎮街道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小組”)承擔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管理,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
(二)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的具體職責:
1.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2.維護、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3.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工作年度報告;
4.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5.本行政機關確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三)耿鎮街辦政府信息公開按照“誰公開,誰負責”原則,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真實性、合法性、保密性進行審核,重要信息的公開應報上級部門審批。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一)本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5.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解讀;
6.財政預、決算報告,年度審計報告;
7.教育、醫療、社會保障、扶貧、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8.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辦公地點、聯系方式、主要領導的職責及調整、變動情況;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它政府信息。
(二)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三)本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本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四)本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本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五)本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六)本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在本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予以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三、公開的方式
(一)本機關依據本規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該信息特點,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1.在西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
2.定期公開發行政府信息專刊或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發布政府信息;
3.設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公告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
6.其它便于公眾獲得信息的形式。能夠通過網站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優先在西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予以公開,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本機關在提供政府信息時不得設置閱讀障礙。對于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行政機關應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公開程序
本機關應當依據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編制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在西安市高陵區政府網站上予以發布并及時維護更新。
1.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內容;
2.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或變更日期。
五、監督檢查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違反本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其他
(一)本轄區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二)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