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姬家街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一、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
(一)姬家街辦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街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管理,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
(二)各室(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確定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明確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負責科室和具體信息員),具體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
1.具體承辦各室(中心)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2.維護、更新各室(中心)公開的政府信息;
3.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4.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四)街辦政府信息公開按照“誰公開,誰負責”原則,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真實性、合法性、保密性進行審核,重要信息的公開應報黨政綜合辦公室審批。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一)各室(中心)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各室(中心)應當依照本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重點公開下列相關政府信息:
1.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解讀;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行業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人口、企業、自然資源與空間地理、宏觀經濟等基本情況;
5.財政預、決算報告,年度審計報告;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和限額標準、公開招標公告,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結果,政府采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等情況;
7.重大城市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公開招投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事業項目的立項、投入、驗收等情況;
8.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9.行政處罰的項目、依據、程序、標準;
10.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設定的依據、數量及調整情況,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11.行政機關網上受理行政許可和在線辦事的事項、條件、流程、登錄地址、咨詢電話、辦理結果等情況;
12.教育、醫療、社會保障、扶貧、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13.影響公共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15.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探礦權和采礦權出讓、國有企業產權的處置和交易情況;
17.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安置方案、補償標準,以及補助發放、使用和安置等情況;
18.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設情況,購買、租賃條件以及出售、出租等情況;
19.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辦公地點、聯系方式、主要領導的職責及調整、變動情況;
2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它政府信息。
(三)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四)各室(中心)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五)各室(中心)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六)各室(中心)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七)各室(中心)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在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予以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三、公開的方式
(一)各室(中心)依據本規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該信息特點,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1.在西安市高陵區政府網站公開;
2.定期公開發行政府信息專刊或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發布政府信息;
3.設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公告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
4.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5.其它便于公眾獲得信息的形式。能夠通過網站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優先在高陵區政府網站上予以公開,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各室(中心)在提供政府信息時不得設置閱讀障礙。對于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行政機關應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其他
(一)本區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二)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