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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保障政府政務公開制度的正確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區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保密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條例》和《規定》規定的不予公開情形的審核認定。
第四條 各行政機關具體承擔本機關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區國家保密局承擔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區法制辦承擔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予公開情形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公文形成時同步進行保密審查,確定公文的公開屬性。公開屬性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在本機關的公文發文單上,設置政府信息公開屬性一欄。
第六條 行政機關的業務科室應當在完成公文草擬后,根據公文的內容,對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在公文發文單上填寫其公開屬性。
提出的公開屬性為不予公開的,應當注明不予公開的理由;不予公開的理由屬于國家秘密的,還應當依法提出設定密級以及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見。
行政機關的業務科室認為公文不屬于《條例》和《規定》所指政府信息的,也應當在發文單上注明,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審核公文時,應當對公文的公開屬性同步審核。如對本機關的業務科室提出的公開屬性或者不屬于《條例》和《規定》所指政府信息的意見難以認定的,應當提交上級機關確認或業務主管部門確認。
第八條 行政機關的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最終批準公文的公開屬性。
第九條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三級審查”,即:一是信息制作人員進行初步審查,信息制作完成時初步明確該信息的性質,屬于保密的信息要提供相關的依據;二是分管領導審查;三是簽發領導審批并明確信息發布人。信息發布人按審批后的指定內容公開。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十條 行政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的政府信息是在形成過程中已經同步確定為依申請公開屬性的公文的,依法向申請人提供;
(二)申請的政府信息未確定公開屬性的,交由本機關相關業務科室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經審查確認后,向申請人提供或者不予公開;
(三)對本機關業務科室提出的意見難以認定,可能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不予公開情形的,提交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確認,也可向區國家保密局或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咨詢。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本機關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進行梳理。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符合解密條件的,應當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內解密。
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十二條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會同區國家保密局、區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對本區行政機關執行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結果納入政府政務公開考核范圍。
區國家保密局應當依據職權,對本區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泄露國家秘密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發現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立即報請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