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全區審計工作規范性文件;制定審計工作規劃、計劃,確定審計工作重點。
(二)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省、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區委審計委員會、區政府及市審計局報告并向區委、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宏觀管理措施的建議。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直接進行下列審計: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各部門財務收支和資金使用情況;街辦預算和決算情況,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區級建設項目預算(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區政府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基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
(五)提交區審計委員會審議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報告;向區政府提交區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托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按照規定,接受區委組織部門委托,對區管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以及依法屬于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案件。
(十)開始全區審計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落實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計算機審計和審計專業培訓。
(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區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系,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優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