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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訂的背景
現行《西安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實施細則》于2020年1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將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近年來,隨著我市住房公積金業務快速發展和制度覆蓋面持續擴大,職工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為適應新形勢下的依法行政管理工作,依法應對行政執法工作中的新問題,有必要進一步細化行政執法流程環節,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實際,中心對現行《西安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主要依據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5.《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住建部令第55號);
6.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號)。
三、修訂內容及政策解讀
(一)關于行政執法人員。第五條規定,行政執法人員須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具有勝任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省級行政執法管理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第六條規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按照規定的權限、范圍和程序進行行政執法,不得超越權限和范圍執法,也不得違反程序執法。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調查、詢問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他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行政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主動回避,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行政執法人員回避。
政策解讀:
【政策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第四十三條規定,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出臺目的】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資格、公正文明執法、履行法定職責、執法人員回避等進行規范。
(二)關于投訴舉報的范圍。第四條規定,凡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均為行政執法的對象。具體包括以下情形:(一)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二)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三)單位逾期未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四)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五)其他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
政策解讀:
【政策依據】依據《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十六條規定,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所貸金額,并對當事人處以所貸金額5%至1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臺目的】明確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范圍,針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行為規范開展執法監督活動。
(三)關于初步調查。第八條規定,初步調查時,對違反《條例》的行為,應當進行政策宣傳,說服教育,督促改正,積極調解協調當事人解決糾紛。
政策解讀:
【政策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出臺目的】在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的過程中,堅持政策宣講與調解協調,促使當事人主動化解矛盾糾紛。
(四)關于責令限期辦理、責令限期繳存。第十五條規定,在立案調查期間,對存在違法行為且未改正的當事人,中心應責令限期改正。(一)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應當出具并送達《限期辦理告知書》,責令限期辦理;(二)單位逾期未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出具并送達《限期繳存告知書》,責令限期繳存,告知單位計算方式、金額及補繳方式;(三)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所貸金額。第十九條規定,對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改正的單位,應由中心行政執法案件審理委員會合議,形成行政處罰意見。對責令限期繳存逾期未改正的單位,中心應履行催告程序,向單位送達《強制執行催告書》,督促單位按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政策解讀:
【政策依據】依據《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十六條“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所貸金額,并對當事人處以所貸金額5%至1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出臺目的】在立案調查階段對限期辦理、限期繳存等執法工作程序進行明確。
(五)關于聽證事項。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應當自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中心提出申請,過期視為放棄權利。
政策解讀:
【政策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第二十二條“當事人自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文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未行使陳述權、申辯權,視為放棄此權利”
【出臺目的】依法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權利。
(六)關于行政處罰。第二十二條規定,自立案之日起,中心應當在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復雜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可申請延長辦理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案件辦理過程中,案件中止、聽證、公告等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政策解讀:
【政策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出臺目的】明確立案查處到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限要求,充分保障立案后的調查時間,規范案件辦理流程。
(七)關于加處罰款。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處罰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種類、數額和期限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后,當事人按照處罰決定書的規定于15日內將罰款繳存到財政部門開設的銀行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罰款收據使用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統一票據。經催告程序后,當事人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中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政策解讀:
【政策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出臺目的】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明確違法行為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