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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以下簡稱《意見》),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西安市高陵區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將《方案》政策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國務院辦公廳及省、市政府明確提出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禁止“隨意檢查”“多頭檢查”,要求推行“綜合查一次”“非現場監管”等創新模式,本《方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陜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陜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西安市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工作方案》等文件制定,通過規范檢查行為、減少對企業干擾,提升政府監管效能,推行“無事不擾、有求必應”的服務機制,促進營商環境持續向好。
二、主要內容
《方案》圍繞“控總量、優方式、強監督”三條主線,由總體要求、重點任務、工作要求三部分組成,提出有三方面,共計12項重點任務:
一是強化源頭管控,嚴格規范行政檢查職權行使。要求規范檢查程序,實行“清單管理”、制定年度檢查計劃等,嚴控檢查頻次。
二是強化服務意識,嚴格規范行政檢查實施。要求統籌推行“綜合查一次”,通過優化行政檢查方式方法,全面推廣“掃碼入企”,嚴格現場行政檢查程序,規范行政檢查結果處理等,提升服務效能。
三是強化數字賦能,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要求注重行政檢查統計分析,壓實行政檢查監督責任,加大問題整改力度,切實保障企業權益。
三、有關問題解答
1.行政檢查的定義及類型?
答:《意見》規定的行政檢查是指行政執法主體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對企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有關行政決定、命令的情況進行巡查、核驗的活動,是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備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為的過程性行為,對行政機關了解法律制度實施情況、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兑庖姟芬幎巳粘z查、個案檢查和專項檢查。日常檢查是行政執法主體依據法律規范的要求,對不特定檢查對象或者不特定事項實施的檢查。個案檢查是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企業申請等實施的檢查,實際是有線索可查的檢查。專項檢查是針對某一地區、領域的突出問題,履行批準、備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區或者本系統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檢查。行政執法主體基于隸屬關系對所屬企業進行的督促檢查,以及基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對所監管企業進行的督促檢查,不是行政檢查。
2.如何理解“涉企”?
答:根據民法典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等規定,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和其他企業等;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同時,根據《意見》“堅決遏制亂檢查”“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精神,對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的行政檢查參照《意見》規定嚴格規范。
3.行政檢查的法定依據包括哪些法律規范?
答:《意見》提到的“法定依據”針對的是設定依據,限于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命令,且只能在各自的立法權限內設定行政檢查。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檢查。
4.什么是“綜合查一次”?
答:“綜合查一次”的實質是聯合檢查,核心是減少現場檢查頻次,即跨部門、跨領域、跨層級等多個行政執法主體,在同一時間對同一檢查對象進行的聯合檢查。同時,要精簡現場檢查人員,避免因部門過多或者檢查人員過多增加檢查對象不合理的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蓖恍姓谭ㄖ黧w內部不同內設機構實施檢查的,要根據《意見》,能合并的合并,盡量減少檢查頻次。
5.什么是簡單事項“一表通查”?
答:簡單事項“一表通查”的核心是減少現場檢查人數,即根據“綜合監管一件事”等改革要求,梳理歸并檢查事項,并形成一張綜合檢查表單,如“餐飲監管一件事表單”等,明確一致的檢查標準,做到一表覆蓋,由一個或者多個部門的一組檢查人員完成檢查。
6.《意見》規定檢查頻次列入行政執法統計年報,是指該行政執法主體同一年度針對不同企業檢查的總次數,還是指同一年度針對同一企業檢查的最高頻次?
答:都包括。這有利于企業和社會更好地知曉行政執法主體檢查頻次情況,接受企業和社會監督,最大限度減少檢查頻次?!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地方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p>
7.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應企業申請等實施行政檢查的事項,是否需要制定檢查方案并報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批準?
答:需要。這有利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堅決遏制亂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所有以行政執法主體名義實施的行政檢查,都需要在檢查前報請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的,要及時報告并補辦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