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各區縣(開發區)農業農村部門、發改委、財政局、資源規劃分局、住建局、水務局、市場監管局:
為規范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行為,推動城鄉融合要素平等交換,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市農業農村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制定了《西安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農業農村局 西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西安市財政局 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西安市水務局
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5日
西安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行為,推動城鄉融合要素平等交換,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陜西省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實施方案》《西安城鄉融合要素交易市場組建方案》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從事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活動的,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權屬清晰無爭議;
(二)參與主體具有流轉交易城鄉融合要素的真實意愿;
(三)交易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四)流轉交易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符合環境保護、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政策規定。
第五條 涉及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鼓勵引導各類城鄉融合要素在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進行流轉交易。
第二章 交易主體及范圍
第六條 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進入市場參與流轉交易,具體準入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七條 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主要包括農村資源資產產權交易類、農業農村項目投資招商類、農產品流通類和農村工程、貨物及服務采購類等,凡法律法規沒有限制的城鄉各類資源資產均可以進入市場流轉交易。
第八條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簡稱“三資”)流轉應當按照“應進必進、陽光交易”的要求進入市場公開流轉交易,杜絕私下交易,暗箱操作。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條 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方式包括公開協議、網絡競價、綜合評審、拍賣、招標以及其他競價方式,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采用招標方式進行流轉交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采取拍賣方式進行流轉交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條 需要進行流轉交易的項目,按照提出申請、審核發布、組織交易、結果確認、簽訂合同、交易結算、交易鑒證、歸檔備查的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出讓方提出申請。出讓方申請流轉交易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鄉融合要素出讓申請書(含權屬共有人簽字、出讓標的基本情況、出讓價格、受讓方條件等內容);
(二)出讓方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委托辦理交易手續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方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出讓方的決議及批準文件;
(五)出讓標的合法有效權屬佐證資料;
(六)依法需進行評估的,應提供資產評估報告;
(七)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和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讓方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受讓方申請交易。意向受讓方申請受讓城鄉融合要素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資格審查:
(一)城鄉融合要素意向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同意受讓的內部決議或批復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
(五)聯合受讓的,需提交聯合受讓協議書、代表推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意向受讓方應對其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出讓方在流轉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讓方繳納交易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在規定時間內交納交易保證金(以到賬時間為準)后獲得受讓資格;逾期未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第十三條 審核發布。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對申請資料進行齊全性和規范性審核,必要時可提請相關職能部門協助查檔確認權屬。審核通過的,受理申請并按相關規定發布交易信息公告。交易信息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信息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出讓標的基本情況;產權出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情形);交易條件、出讓價格、交易方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二)首次信息公告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可在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網站、街道(鎮)公告欄、村務公開欄等相關場所和媒介同步發布信息,公告內容應保持一致,以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網站首次信息公告日為起始日。?
(三)出讓方不得在信息發布期間擅自變更或取消所發布的信息。如特殊原因確需變更或取消的,出讓方必須在公告時間截止前3個工作日將變更或取消內容報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經審核后在原發布網站進行公告并通知已報名人,并重新計算公告期。
第十四條 組織交易。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應按照公告載明的交易方式,組織流轉交易雙方進行交易。
第十五條 結果確認。受讓方確定后,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結果在項目信息發布的同一媒介、場所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標的名稱、出讓方、成交價格、成交時間、受讓方,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簽訂合同。公示結束且無異議后,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生效。
第十七條 交易結算。交易合同生效,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交易規則進行交易結算。
第十八條 交易鑒證。交易雙方完成交易結算后,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出具《交易鑒證書》。
《交易鑒證書》應當載明如下事項:項目編號、簽約日期、出讓方全稱、受讓方全稱、交易機構全稱、標的全稱、交易方式、成交價款、支付方式等內容。
《交易鑒證書》使用統一格式打印,手寫、涂改無效。
第十九條 歸檔備查。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應將交易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數據等原始記錄,按照有關檔案法規、標準進行收集、整理、歸檔,并集中統一保管備查。
第二十條 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確認后中止流轉交易:
(一)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或產權登記部門提出中止流轉交易的;
(二)出讓方或者與產權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提出正當理由,并經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
(三)產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中止流轉交易的情形。
中止期限由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30天。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應當在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轉請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恢復或者終結流轉交易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確認后終止流轉交易:
(一)中止期限屆滿后,仍未能消除影響交易中止的因素導致流轉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
(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提出終止流轉交易的;
(三)出讓方或者與產權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書面提出終止流轉交易申請,并經批準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發出終止流轉交易書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終止流轉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流轉交易中出現中止、終止、恢復情形的,應當在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網站上公告。
第四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進行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流轉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或者城鄉融合要素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流轉交易雙方及中介服務機構有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給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及相關交易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2年。
附件:西安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目錄
附件
西安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目錄
| 序號 | 交易項目 | 交易品種 |
1 | 農村資源資產產權交易類 | 農村土地經營權交易 |
2 | 農村資源資產產權交易類 | 農村“四荒地”使用權交易 |
3 | 農村資源資產產權交易類 | 農村水域、灘涂養殖權交易 |
4 | 農村資源資產產權交易類 |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 |
5 | 農村資源資產產權交易類 | 閑置農村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權交易 |
6 | 農村資源資產產權交易類 |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交易 |
7 | 農村資源資產產權交易類 | 集體所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所有權、使用權交易 |
8 | 農村資源資產產權交易類 | 集體林權交易 |
9 | 農村資源資產產權交易類 |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 |
10 | 農村資源資產產權交易類 |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交易 |
11 | 農村資源資產產權交易類 | 建設占用耕地易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 |
12 | 農村資源資產產權交易類 | 安置房租賃交易 |
13 | 農村資源資產產權交易類 | 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交易 |
14 | 農村資源資產產權交易類 | 農業類知識產權交易 |
15 | 農業農村項目投資招商類 |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 |
16 | 農業農村項目投資招商類 | 農業產業項目 |
17 | 農業農村項目投資招商類 | 農產品加工和鄉村服務業項目 |
18 | 農產品流通類 | 農村生物資產交易 |
19 | 農產品流通類 | 西安市儲備糧(商品貿易糧)購銷 |
20 | 農村工程、貨物及服務采購類 | 農村工程建設項目采購 |
21 | 農村工程、貨物及服務采購類 | 村級貨物和服務采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