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的決定、命令,依法管理基層公共事務。
(二)承擔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美化的管理工作,落實“路長”“田長”“河湖長”等工作制度,配合做好“三改一通一落地”工作,開展人居環境整治,組織協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和環境秩序綜合治理工作,推進城市精細化管理。
(三)參與制定并組織實施社區(村)建設規劃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科普活動,推動公益事業發展。
(四)負責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建設,指導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工作,培育、發展社區(村)社會組織,指導、監督業主委員會。
(五)推進居(村)民自治,及時處理并向上級政府反映居(村)民的意見和要求。組織轄區單位、居(村)民和志愿者隊伍為社區(村)發展服務,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村)治理,推動形成社區(村)共治合力。
(六)組織開展公共服務,落實人社、醫保、民政、教育、文化、旅游、體育、衛生健康等便民服務政策,維護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等合法權益。推行“一站式服務”“一門式辦公”,打造“15分鐘便民服務圈”。
(七)開展轄區綜合治理工作,構建執法平臺,推進街道綜合執法和部門聯合執法工作聯動,負責統一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對轄區基層治理中涉及的綜合問題,進行協同解決。
(八)負責轄區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治污減霾和防災減災工作,協助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人民防空、流動人口及出租房屋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引導群眾合法合理表達意見訴求,處理群眾來信來訪,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防范化解各類風險。
(十)統籌推進區域發展,參與轄區建設、發展等規劃的制定,對涉及本轄區發展的重大決策和重大項目建設提出建議,并負責組織實施,推動轄區高質量發展。
(十一)負責統籌做好服務駐區企業、優化營商環境、統計調查、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城中村和棚戶區改造和城市更新等工作。
(十二)負責服務農業農村工作,依法依規承擔轄區農業農村管理、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建設、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農村經濟發展指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脫貧攻堅、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等工作,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推進鄉村振興。
(十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土地管理、征地拆遷等工作;負責職責權限內農村宅基地審批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十四)承擔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