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完成各項任務。
二、負責轄區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民調解、法律服務工作,依照有關規定管理外來流動人員。
三、開展擁軍優屬工作,負責社會救濟、社會福利、文化、科普、體育、教育工作。
四、按照職責做好城市建設管理、計劃生育、愛國衛生、市容環境、綠化、環境保護、勞動就業、安全生產等管理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汛、防風、防火、防震、搶險和防災救災工作。
六、維護老年人、婦女、青少年、兒童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保障少數民族的權益。
七、指導村民委員會工作,促進村民委員會的依法建設和發揮作用。
八、向區委區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辦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事項。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